明確了,提前發工資!還有人或將多筆錢 |
發布時間:2025-09-07 丨 閱讀次數: |
01、這些人可提前發工資
今年的國慶和中秋連放8天假,你的工資可能會提前發!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10月1日(周三)至8日(周三)放假調休,共8天。 9月28日(周日)、10月11日(周六)上班。 用人單位月工資支付日在1日-8日的,工資可以提前發。不少單位會在每個月的5日前發工資,這就意味著中秋、國慶節假期有不少單位9月底就會提前發放工資。
02、加班費怎么算?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以2025年國慶節和中秋節為例,假期從10月1日至10月8日,共8
天,其中法定節假日為10月1日、2日、3日、6日,共4天,其余4天為休息日。假期工資計算如下: ● 法定節假日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10月1日、2日、3日、6日這4天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
300%支付加班工資。計算公式為:加班工資=(月工資÷21.75)×300%×加班小時數。 ●
休息日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其余4天休息日加班的,如果不能安排補休,則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計算公式為:加班工資=(月工資÷21.75)×200%×加班小時數。 03、加班相關問題
1.加班費可以用實物或過節費沖抵嗎?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加班工資是對勞動者休息休假損失的補償,屬于法定工資報酬的一種,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企業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 加班工資屬于勞動報酬,必須以貨幣形式給付。因此,安排職工加班,必須依法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不得以實物或過節費來沖抵。 2.節假日在家工作算加班嗎? 不是所有節假日工作都屬于加班。 如果用人單位僅布置了工作任務,但未明確要求必須在節假日期間完成,勞動者自行選擇在節假日工作,這種情況不屬于加班。 此外,若勞動者的工作既未經用人單位要求,也沒有獲得用人單位認可的加班記錄,僅僅是出于個人意愿自愿加班,同樣不構成加班,用人單位無需為此支付加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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