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除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還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也就是說,勞動合同除必備條款外,還可以約定其他條款。但是,約定其他條款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如不得約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政策依據:《勞動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