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外地治療有何規定? |
發布時間:2013-07-18 丨 閱讀次數: |
參保人員因病需轉外地(限上海、北京兩地)治療的,可由本市三級及相應定點醫療機構填寫《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險轉外登記表》,經市醫保經辦機構登記備案后,可轉外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全額支付后,憑本人社會保障卡(市民卡)、就診病歷、《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險轉外登記表》、醫療費收據原件、費用明細清單、出院小結等相關資料及醫療機構等級證明,到市醫保經辦機構按規定結算。其中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開支范圍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自理10%,再按相關規定結算;不能提供醫療機構等級證明的,按三級醫療機構的標準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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