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發生的醫療費,應由個人承擔的醫療費(包括自理、自費、自負),由參保人員與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直接結算。其中,自愿選擇定點一家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診的,其轉至相應的定點醫療機構診治或其持定點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處方至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藥品,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開支范圍內的醫療費用,可按規定至定點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報銷,其個人負擔比例按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診的規定執行。 應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由定點醫療機構(藥店)與市醫保經辦機構按規定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