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用人單位申報生育保險待遇所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審核完成后將生育保險費用撥付給職工所在用人單位,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辦法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將費用發給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