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辦法規定,杭州市區生育保險繳費比例調整為1.2%。蕭山區、余杭區和各縣(市)的生育保險繳費比例由統籌地政府確定。 各統籌地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生育保險基金收支情況,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研究,報經同級政府同意后,對生育保險費率適時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