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是在校學生,在某公司打工時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該公司以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申請仲裁。郭某提出疑問,公司的申請能夠得到法律的支持嗎? 法律人士表示,《勞動合同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本案中,單位明知求職者為在校學生,仍與之訂立勞動合同并向其發放勞動報酬,雙方之間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勞動關系。